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管理刍议

文章浏览量:2281 次 发布时间:2017-08-2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体对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的制订愈发重视,尤其是关于合同价款方面的条款,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故而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这无疑增大了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在因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中,关于合同价款方面的结算纠纷占比要远远高于质量纠纷和工期纠纷。

    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动态变化的,即便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也难于做到不进行任何调整。基于这一最基本的特点,施工合同价款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制订完整、明确、合理、可操作的合同条款,二是如何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使用合同条款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避免纠纷。下文将主要从上述两个方面探讨合同价款管理的相关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施工合同价款条款的制订

    在探讨如何制订施工合同价款条款之前,有必要先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制订合同价款条款所欲达到的目的。顾名思义,合同价款条款即是要解决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从发包人处所应获得的对价数额的问题,根据合同价款具有动态变化这一特点,其目的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初始合同价格(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称为“签约合同价”),保证初始合同价格的充分性;二是调整合同价款,平衡双方的利益。

    (一)初始合同价格的确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初始合同价格大多数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初始合同价格即是中标人根据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包括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之一的合同条款)所出的报价。

    投标人报价的依据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的报价要求、招标图、招标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和标准这四部分内容,投标人报价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将主要取决于上述四部分内容的编写质量。发包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具体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时的图纸深度,合理确定报价要求,以提高承包人报价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尽量降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管理的难度。

    1.招标图纸

    图纸是表达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重要途径,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尽可能地在招标时提供专业齐全、具备符合深度要求且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的图纸,以便于承包人充分理解其今后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以提高报价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时无法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图纸,则应根据图纸深度和专业齐全性以及正式施工图的设计进程,充分评估由此带来的对报价充分性和准确性的影响,明确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当如何处理招标图与正式施工图之间的差异,以利于承包人充分预估风险并将风险考虑到初始合同价格中。

    2.技术要求和标准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当遵守的或者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人的特殊技术要求和标准。发包人作为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者业主,有权利提出不同于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当然,这种要求不得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相冲突或者低于其标准。

    由于发包人关于建设工程的特殊的标准和要求对于承包人确定其报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包人应当尽量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全部的特殊标准和要求并尽量明确化,以利于承包人在报价中充分考虑该标准和要求对于其施工成本的影响。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表示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做出的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发放给承包人,供承包人填写报价。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在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情形下,发包人亦可以发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只是此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不具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意义,发包人可自由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和使用方法。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给承包人,发包人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发包人不具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较易引起争议的,除了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之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亦是发承包双方极易产生争议的地方,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承包人的报价应当涵盖项目特征所描述的范围,因此,承包人的报价高低与项目特征有着必然的联系。

    4.报价要求

    报价要求是发包人基于上述1~3部分内容,对工程采用的计价模式、计价原则和标准所做的详细说明,以将上述1~3部分内容联系起来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作为承包人报价的依据。

    A.承包范围与报价

    任何报价应当是对应于一定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因此,发包人在编制报价要求时必须明确承包人进行报价所应当考虑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以及其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使承包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并应专条提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描述,除文字直接描述外,还应当借助于招标图、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说明。

    B.合同计价类型

    目前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并经常使用的计价类型主要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即承包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总价合同是以招标图、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承包人完成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义务所可以获得的固定的对价,当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

    发包人在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时,除应考虑自身的风险和成本控制要求,亦应当充分考虑招标图的图纸深度以及其他各项招标条件的完善程度,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防止造成单价和总价包而不死的情况。

    (二)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制订

    1.合同价格风险范围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建设周期较长这一特点,短则1年,长则3~5年甚至更长,从交易行为来分析,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期货交易,而对于期货交易来说,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合同价格的风险因素很多,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所能预测和控制的。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要求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权责利对等的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交易习惯,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2.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根据建设工程实践,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法律法规变化类;二是工程变更类,如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以及工程量偏差等;三是物价变化类,如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而对原报价做出的调整;四是工程索赔类,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出现,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将“工程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的签认证明。”从其定义可看出,实践中具体的工程签证有可能归属于工程变更类,也有可能归属于工程索赔。

    以上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是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天平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顺利合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的润滑剂,因此,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合同中应当尽量对上述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全部事项均出明确约定,包括调整的程序和调整的方法,使其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的调整方法上,应当兼顾承包人的合理利益,尽量避免利益失衡而给发包人造成工期及质量方面的损失。

    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价款管理

    合同价款的管理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合同价款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合同价款即结算价,因此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使用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正,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

完    善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为合同价款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其需要项目管理人员的有效使用才能完全达到合同价款管理的目的,因此,需要对合同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文本,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熟悉合同具体内容、相关规定、各种工作程序,了解具体工作范围和合同责任以及各种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等。这种合同交底应当是向各层次的项目管理者进行,以便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

 

    综上所述,合同价款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程度复杂且周期较长的工作,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市场对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价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努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使合同价款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科学的发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张黎明   单位: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方式 |
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京ICP备13037734号-1
主办单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九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010-68445865(集团客户)  010-68445863  技术咨询:010-68445850
服务监督:010-88653342 88653335     咨询邮箱:zbsjxjy@zbsdj.com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1008室    邮编: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