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下)

文章浏览量:15164 次 发布时间:2015-12-22

    在《把握政府采购的63个时间节点(上)》中,笔者对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的时间点进行了梳理。本篇,将详细介绍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值得关注的时间节点。

  质疑与投诉 

  33.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4.质疑提起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质疑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7.提起投诉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9.投诉书修改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40.发送投诉副本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1.被投诉人及与相关供应商提供材料时限:根据20号令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2.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3.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20号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44.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5.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135号文,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46.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时间: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0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47.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标等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18号令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8.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对投诉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要求:根据20号令第二十六条,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50.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51.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时间:根据135号文,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评审专家管理 

  52.评审专家资格中对工作年限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9号文”)第八条,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53.对评审专家资格复审时限:根据119号文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54.评审专家抽取时间:根据119号文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55.评审专家评审项目间隔时间:根据119号文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6.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时间:根据119号文第十四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等,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57.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时间要求:根据119号文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有待完善的时间节点 

  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一些时间节点,建议在完善或制定相关制度时加以明确,使工作更有可操作性(以下时间节点为笔者的个人建议)。

  58.增加对招标文件公示的要求。如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这样可与《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供应商、专家意见相衔接。

  59.明确现场考察和答疑的具体时间。如在截标前10天进行,以留足时间让潜在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好投标文件。

  60.明确采购项目验收公告期。如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要求质疑答复函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明确公告的时间。如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更加完整,同时便于社会监督。

  62.明确质疑审查时限。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63.明确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修改期限。如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修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明确的,将不予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黄钢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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