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解读

文章浏览量:9098 次 发布时间:2015-05-13
编者按:2013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部长令74号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简称74号令),是《政府采购法》的下位法,共7章62条。它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是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操作指南。为帮助从事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掌握74号令的精髓,《招标采购管理》邀请有15年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业务经验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岳小川编写了74号令解读系列文章,从本期开始连载,以飨读者。

 

(一)如何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操作机构,被《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赋予了重要的职责。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职责包括: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是做好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前提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未按照74号令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结果无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一、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数量

一般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即3人、5人、7人、9人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以中央预算单位为例,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200万元。

对于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数量除了应符合规定外,还应从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角度考虑。

1.供应商数量。邀请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多时,需要评审的响应文件就多,应当多聘请一些评审专家。

2.采购内容技术复杂程度。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数量少时难以满足要求,就应当多聘请一些评审专家,以便专家可以集中多个专家的智慧解决疑难问题。

3.专家专业要求。评审专家的专业从大类可分为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各个大类还可进一步细分专业。选择专家需要考虑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专家的细分专业分布。需要专业多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人员组成就要多一些。

二、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组成和比例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有些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的评审,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既不能担任采购人代表,也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如果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选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时,如果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被随机选取到,应当回避。

三、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资格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没有资格要求。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符合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评审专家的专业组成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专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组成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①具有专业技能,能够编写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②了解行业和市场行情,能够推荐和确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③具有法律知识和项目管理的经验,能够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组织谈判。例如某个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应从计算机设备、软件开发、财务、商务、法律等专业中选择,合理搭配。

五、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的产生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定。采购人指定的代表应得到采购人单位授权才能参加评审和谈判工作。一般情况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本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产生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随机选取的专家难以胜任评审要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也应符合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可能是主管预算单位的下级单位,也可能自己就是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有权认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过程中往往需要改变合同草案的内容,为此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法律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七、成立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时间

根据74号令的要求,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成立时间可以是编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之前、确定邀请参加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开始评审或谈判之前三个时间点。何时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根据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具体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而定。

1.编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之前成立。如果需要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项目开始实施时就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立后,负责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制定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经采购人同意后发给供应商。

2.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成立。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或者是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这种情况下基本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核心内容),但需要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制定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后发给供应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还要负责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3.开始评审或谈判之前成立。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邀请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只需要负责评审或谈判,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或谈判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此情况下,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已经发给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请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已经发出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同意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内容,应予以追认;如果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存在问题,拒绝确认,可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给供应商,并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评审专家回避的规定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被邀请的供应商单位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邀请的供应商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与被邀请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九、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保密

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后一直到成交结果确定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名单保密。特别是不应将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信息泄露给供应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岳小川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方式 |
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京ICP备13037734号-1
主办单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技术支持:北京九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010-68445865(集团客户)  010-68445863  技术咨询:010-68445850
服务监督:010-88653342 88653335     咨询邮箱:zbsjxjy@zbsdj.com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0层1008室    邮编: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