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一定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吗?

文章浏览量:6392 次 发布时间:2017-12-1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在3个环节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分别是评审中的复核、评审结束后可能出现的重新评审和出现质疑后的配合协助答复。

  对于评审中的复核,由于评审活动尚未结束,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对于出现质疑后的配合协助答复,如果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评审结束后出现的重新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里的书面报告是什么意思呢?是需要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批才能组织重新评审吗?

  笔者认为,书面报告即不同于审批,也不同于备案。下面,我们就通过梳理重新评审的程序,来看看书面报告和审批、备案有哪些区别。

  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69号文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2条规定,对于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21条规定,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2种: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②价格计算错误。

  如何组织重新评审?

  法定重新评审情形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可直接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在74号令和214号文中,关于重新评审的表述为:“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而69号文的表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要求重新评审,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除外。”

  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直接组织重新评审的,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批。

  那什么时候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呢?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说,转换采购方式是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的需求方,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使的并不是公权利,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规则,对于未被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就不需要审批。

  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如何理解“重新评审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是要由财政部门监督;二是要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既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为什么还要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呢?笔者认为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政府采购法》及配套规章是不鼓励重新评审的,因重新评审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易产生腐败。但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为提高采购效率,还是规定了几种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这就需要财政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因此,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评审的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是,仔细分析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如果由于评审错误导致原中标、成交结果改变,那是因为评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因而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以及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此可以看出,此种情况下应当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三是,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解读“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质疑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内容,更加细化和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原中标、成交结果的无效进行认定。

  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评审的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二是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重新评审的书面报告和审批、备案的区别在哪里?

  书面报告情形不需审批;书面报告可能需主管部门作后续处理,而备案不需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书面报告和审批的区别主要是启动程序上不同,需要书面报告的情况下,启动程序并不需要审批;而需要审批的情况下,启动程序必须经过审批。书面报告与备案的区别主要是对结果的处理方式不同。需要书面报告的情况下,书面报告结果后,可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而需要备案的情况下,只需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并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批,只需将重新评审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可;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原结果无效的情形下,必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彭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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