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中最低投标价法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浏览量:9905 次 发布时间:2019-02-25

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基本评标办法之一,最低投标价法由于节约成本、减少人为干预等优势所在,在现行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该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对最低投标价法的内涵、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实施最低投标价法的合理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积极作用。

 

综合评价法和最低投标价法是目前采购活动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也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即“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中也有相应体现。

就笔者所在的企业来说,在2015年之前的采购中使用的均为综合评价法,2015年之后开始普遍推行最低投标价法。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最低投标价法较之综合评价法体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在对最低投标价法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对该方法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笔者的意见看法,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最低投标价法的内涵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最低投标价法指的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低进行排名的评标办法,因此它更准确地表达应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际操作中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其中,初步评审又分为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件是否合格的审查;形式评审是针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弄虚作假情况审查、投标人关联、报价唯一性等内容的评审;响应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有效性、实施时间、投标有效期、权利义务、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措施、实施方案的详细描述等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与形式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判断,不合格的在第一阶段即被否决;响应性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的响应程度,出现的偏离是重大偏离还是细小偏离,是否在允许的范畴之内;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最后进行详细评审,这个过程主要是价格的评审,经过评审的投标价会按照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出名次,按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

1.降低成本

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为显著的一个优点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投资成本,提高资金投资效益。通过对笔者所在企业招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采用综合评价法时,招标项目的中标价大多分布在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附近,项目中标金额与控制金额相比较,节约额在10%左右;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节约金额达到18%左右,节约效果十分明显。

2.预防腐败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人有路径依赖,对于有过业务合作的企业,只要不出现大的问题,总是希望与其再次合作,减少不可预知的风险,从而排斥不熟悉的企业,这样在采用综合评价法时,会不自觉地对评委施加外在影响,在主观评审时对合作过的企业进行格外照顾,出现招标人自封式的排除外来竞争。与综合评价法相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评审的主观因素大大减少,客观评审因素突显,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干扰和专家主观臆断,引入有效竞争,减少甚至防止虚假招标,杜绝腐败,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3.防止围标、串标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于标的明确的招标项目,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上。采用综合评价法时,一些投标人很容易组团,背后操作抬高报价。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合格制、满足制,投标人只要过了这两道“门槛”,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的高低,就成为能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这就在客观上杜绝了一些投标人的围标串标现象,因为无论一些投标人之间如何串通,只要有一家正常投标人报着竞争的姿态参与进来,这些幕后的串通行为就会土崩瓦解。

另外,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社会效益也比较突出,它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正是由于上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所在,它在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被大量地采用。但是凡事皆有两面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给采购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1.恶意低价竞争问题

在以投标价格为主导因素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价体系下,往往会向投标企业发出错误的信号,让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按照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并进行报价,先获得中标权,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或是在实施中对材料以次充好,进行偷工减料,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项目造价失控,或是项目质量降低。目前,这是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被人诟病的一个方面。

2.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问题

《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规定在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中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显然也是指这种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但是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给予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往往绕过这个棘手的问题,单纯对价格大小进行比较,很少对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追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报价的不合理。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新兴经济形式层出不穷,以往认定低于成本的标准也越来越受到挑战。

3.适用范围问题

任何一个制度或标准都不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最低投标价法亦然,如果不加区分地采用,必然会影响到项目质量。一些复杂的设备,除价格因素以外,还需考虑工艺水平、设备精密度、售后服务、后续维护等因素,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采购不到适合生产需要的物资或设备。

同时,通过最低投标价法采购的物资或设备,往往是在最基本的参数配置上满足业主要求,但是很有可能出现设备在使用周期内运行情况不良、维修次数过多、设备运行能耗高、后续运维成本高等问题。有的甚至保修期满后就需要重新更换设备,导致实际的采购成本增加。笔者在采购工作中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同样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设备,不同品牌间价格能相差一倍左右,最低投标价格甚至连控制价的一半都不到,这样低的价格使招标人对产品的可靠性也会产生很大担忧。

四、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对策和建议

1.准确选择评标办法

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原材料类物资,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标准化程度高的物资,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具体到招标文件的表述中,此类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

而对于服务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标准化程度低或非标准的物资,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具体到招标文件的表述中,此类项目一般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或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

2.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是货物和服务项目,还是工程项目,都要达到相当的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

招标文件编制前,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从国家行业的要求、技术规范、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调研,了解产品特性、技术参数。首先要通过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如规模、业绩、特殊资质等,让质量较好、处于同一层次的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必要情况下,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评标后实地考察环节,了解投标人的真实情况,以防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资质投标。其次要重视项目技术标准与要求部分的编写质量,通过调研、集体论证或是聘请外脑等方式,科学精确地传达出招标项目的需求,这是招标文件编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3.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

上文中提到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投标策略来讲,在特殊情况下有些企业也可能采用无利润投标,比如为了赢得分期建设项目的后续工程,以及急需项目维持企业生存的情况。这种无利润投标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标报价的大幅度降低,但并不意味着投标人没有履约能力。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不去认定价格问题,也不宜武断地直接作出判断。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澄清的办法,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即当评委一致认为报价项目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澄清进行表决认定。之所以这样要求,除了上述无利润投标情况外,还有可能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或技术水平比较高,而使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4.加强项目管理与验收

在实践中,低价中标大致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投标企业管理水平高,采用先进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安排合理,项目履行企业的施工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其次是投标企业没有真正了解施工现场状况,想当然地编制投标报价;第三就是先低价抢标中标,然后企图通过变更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第一种情况是招标人乐于见到的,其余两种情况则会在合同履行阶段给招标人带来不利影响。

为确保合同履行到位,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一是根据项目性质,对于受施工现场条件、环境制约,可能影响到投标报价的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统一组织现场踏勘,通过组织现场踏勘的方式,让潜在投标人充分理解项目特点及招标需求,预防投标人随意报价,利于投标人中标后合同履行;二是对于市场竞争激烈,易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的招标项目,增加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要求,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差值,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前提条件,增加投标人随意低价抢标成本,也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保障;三是严把项目管理和质量验收关,这也是避免低价中标导致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采购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采购合同相关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时进行项目跟踪,及时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制止纠正。

5.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

诚实信用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和秩序,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的大工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绝非一日之功可完成,任重而道远。

本着“日拱一卒”的态度,在招标过程中,笔者所在的企业内部已经建立起了投标企业的诚信档案,对于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一经查实便列入企业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录管理,三年之内不准其参与企业的任何业务活动。

五、结语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遭到很多的质疑,究其原因是在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失误,或者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不高,或者在评标中单纯地进行报价高低评比,不关心其他要素。只要我们找出实施过程中的障碍,进行合理有效的改进,完善和发展相应的配套做法,就必定能充分发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招投标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李会平

 

(作者单位: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卷烟厂)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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